摘要: 富裕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令第73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 ...
富裕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令第73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政规〔2022〕1号)、《黑龙江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黑金办发〔2017〕38号)和《齐齐哈尔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齐处非发〔2018〕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来信、来电、网络等方式,举报本县非法集资行为,经查证属实后,按程序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第三条 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处非办)及县公安部门为非法集资行为举报的受理部门,县处非办牵头负责落实奖励,市监、银监等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负责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违规行为的处置,公安部门负责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违法案件的侦办,财政部门负责举报案件奖励资金的核拨,法院负责举报案件的司法判决。 第二章 举报和受理方式 第四条 举报对象不仅包括事实性非法集资行为,也包括非法集资宣传造势等行为。 第五条县处非办和公安部门设立并对外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邮寄地址等联系方式,并报县处非办备案。 第六条举报人可通过向受理部门拨打举报电话、发送举报邮件、邮寄书面举报材料等途径提供非法集资线索,并实名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提供非法集资线索的同时应提交举报材料。举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对象的名称或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能够证明被举报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与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受理举报部门收到举报后,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步核查认定,对超范围经营、无照经营、乱办金融等违规经营活动,以及涉嫌非法集资宣传造势行为的,由相关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进行处置;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由公安部门进行查办。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九条 举报非法集资线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信息真实、明确、具体;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且经认定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积极作用。 第十条举报非法集资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除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志愿者、金融机构员工以外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后未被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四)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五)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违法违规行为证据的;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相关信息用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八)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并受到奖励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一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举报事项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并满足奖励条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地区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举报人跨地区举报非法集资行为,且对举报非法集资行为所在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由非法集资行为所在地给予奖励。 (五)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六)举报人为所举报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参与者(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除外),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对于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县处非办及公安部门应进行核实,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及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的作用等综合因素对采用线索进行评定,具体按3个等级进行奖励: 一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生效后,按涉案金额的0.0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 二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事实、线索,未提供直接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生效后,按涉案金额的0.01‰知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最低不低于1000元。 三级举报及奖励:提供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违规事实、线索,举报内容与违规事实基本相符,被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或对防范化解非法集资风险起到积极作用的,可视情况给予500元—1000元奖励。 第十三条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于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举报人如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 第五章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一级和二级举报实行分期奖励,即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公安部门立案后,分别按最低标准1000元和500元进行先期奖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生效后,再按奖励标准补差。举报奖励部门应分别在公安部门立案和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实施细则奖励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第十五条符合本实施细则三级举报奖励的,举报奖励部门应在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认定处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实施细则奖励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第十六条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曰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七条举报奖励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经公安机关认定、处非部门复审符合奖励情形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应不超过10个工作曰。 第十八条对拟实施举报奖励的,县处非办应完整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报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举报奖励审批表》应附公安、法院、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出具的反馈意见。审批同意后,由县处非办办理领取奖励手续。 第十九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六章奖励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条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我县首期设立2万元奖励基金。 第二十一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的原则。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县处非办和公安部门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县处非办和公安部门应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举报内容应当真实。举报人捏造、伪造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奖励资金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县处非办应于每季结束后10日内,向市处非办报送上季度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线索处理和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县处非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富裕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8日印发 富裕县处非办举报电话0452-3139109 举报邮箱fy_jrb@163.com 富裕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452-3139202-4241 举报邮箱fyjz123456@12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