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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医保!9月1日开通

2023-8-25 14:17| 发布者: 富裕经开区| 查看: 190| 评论: 0|来自: 看齐

摘要: 为更好地服务省内异地就医患者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于9月1日正式开通13种门诊慢性病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本次开通的13种门诊慢性病异地直接结算病种分别为: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
更好地服务省内异地就医患者
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
于9月1日正式开通
13种门诊慢性病
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本次开通的13种门诊慢性病

异地直接结算病种分别为:


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3级以上);房颤;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再生性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系统疾病;活动性结核。

哪些人可以办理门诊慢性病异地直接结算?


我市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已办理省内异地安置、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转诊转院和临时外出自行就医的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且有门诊慢性病备案登记记录并在有效期内的参保人员,可以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省内安置地已开通门诊慢性病异地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门诊慢性病相关治疗费用。按照“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只需支付个人承担部分即完成结算,无需再回参保地报销。

省内13种门诊慢性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标准

与参保地就医结算标准有什么区别?


省内异地安置、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省内发生13种门诊慢性病相关治疗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待遇支付标准同参保地政策一致;转诊转院有效期内发生的相应门诊慢性病治疗费用,待遇结算标准在参保地相应慢性病报销政策基础上,支付比例降低10%,临时外出自行就医经过异地备案发生的相应门诊慢性病治疗费用,待遇结算标准在参保地相应慢性病报销政策基础上,支付比例降低20%。未能在省内异地直接结算的,可以现金垫付后持相关材料返回参保地报销,待遇结算标准参照相应异地备案类型待遇标准执行。

在异地零售药店可以直接刷卡结算吗?


目前黑龙江省尚未开通门诊慢性病异地零售药店刷卡直接结算功能,我市参保人员在异地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慢性病相关医疗费用暂时不能直接结算。

省内其他地市参保人员来我市就医如何办理?


省内其他地市已经通过异地备案到我市的参保人员,并取得参保地医保部门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资格并备案登记的,可以在我市已开通的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结算相关门诊费用。

未能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门诊慢性病相关治疗费用因故未能异地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可持相关材料,按参保地规定,回参保地进行手工报销。

报销时限:自受理送件日期起20个工作日。

报销方式:现金垫付后回参保地报销,报销费用汇入指定银行指定收款人的存折(卡)账户。

报销材料: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社保卡银行功能未处于激活有效状态,须另提供交通银行等银行非透支卡或结算存折复印件);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费用明细;其他所需材料。

什么情况下医疗费用不予直接结算?


未按规定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备案、转诊转院备案、自行就医备案,以及未办理门诊慢性病备案登记手续的,在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直接结算,如符合参保地相应报销政策的,回参保地申请手工报销。

特别提示: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材料均需加盖医院专用章;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还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报销咨询:045212393
               (工作日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30)